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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成功将会享受安徽省、合肥市及长丰县的奖补,关于长丰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及奖励补贴的详细内容,需要申报的朋友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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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政策:
安徽省:根据《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文件规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仅供参考,以Z新政策为准)
合肥市: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文件规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并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长丰县:根据《长丰县“强产业、强建设、强品质”三强攻坚行动实施意见》文件规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县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入我县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长丰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Z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Z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Z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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