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4年申报奖补条件、材料流程、时间
章孝德 / 2023-04-11 0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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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六届申报通知汇编整理,该项目目前正在申报当中,那么如果安徽省各地市企业想要申报第六届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合作,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奖励、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申报时间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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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
(一)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省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2.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三年以上,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4.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省内外ling先水平;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二)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省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2.有强烈的质量第①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突出贡献;
3.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4.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
详见《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申报表、组织或个人概述、自评报告及实证材料组成。
(一)组织申报提交材料
1.申报表:申报组织应如实、完整填写《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申报表》。
2.组织概述:内容根据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的要求提供。字数不超过3000字。
3.自评报告: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单独成篇);对照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具体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撰写评价说明,可以使用图表。字数不超过50000字。
4.实证材料:凡在申报表、自评报告中涉及的,需提供证明性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料,与申报表中内容有关的材料,反映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的材料,企业认为还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具体清单见附件要求。
(二)个人申报提供材料
1.如实填报省政府质量奖(个人)推荐表。
2.个人概述,介绍个人基本情况、所在组织情况、个人优势和不足等,字数不超过2000字。
3.自评报告,突出个人主要成绩和突出贡献,字数不超过5000字。
4.实证材料,凡申报材料涉及的主要成就、成果、荣誉等,需要提供证明性材料,并加盖公章;无法提供的,请书面说明。
以上材料1、2、3需要合订成册,实证材料单独成册,一律A4纸双面打印、软封面装订、字体统一为小四号、行距1.5倍。申报材料电子版可从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告”栏中下载。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
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个人由所在单位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公示情况说明。上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材料提交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政府(或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和央企驻皖单位报送省国资委)。其中,纸质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实证材料一式两份)、电子U盘(含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实证材料需要准备原件以备核查。
(三)审核推荐
市政府(或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和央企驻皖单位由省国资委审核推荐)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在申报推荐表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省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充分认清抓质量奖争创对抓产业链供应链龙头带动、推动产业体系和管理流程再造的重要意义,通过积极争创省政府质量奖,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在全省上下树立追求卓越、崇尚质量的强烈意识,培育一批勇攀质量高峰的优秀企业和矢志践行工匠精神的质量工作者,为“争创中国质量奖”厚植根基,为加快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筑势赋能。
(二)广泛动员。各地、各单位要广泛动员,加大对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这一省政府在省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Z高荣誉的宣传力度,扩大受众面。要择优推荐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兴产业异军突起、引导未来产业领跑发展等致力于质量创新的领军企业;对已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鼓励“独角兽”“小巨人”企业以及新兴产业中的优秀中小企业申报,树立中小企业质量发展标杆,促进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三)认真把关。各地、各单位要始终坚守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恪守工作纪律,严格遵照程序开展工作,不得增加基层和申报组织(个人)负担。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要牵头组织当地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核,组织开展社会公示并调查处理有关异议,确保各项信息准确可靠,确保遴选推荐出代表本地区、本行业质量管理Z高水平的组织和个人参加评选。
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①章总则
第①条为了规范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的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在省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Z高荣誉,包括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省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省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5个、提名奖每次不超过10个。
第五条省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参照中国质量奖等评选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鼓励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省内外ling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第①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第九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获奖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章管理和申评
第十条在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省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
(四)组织成立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评选委员会由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省政府确定。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投票表决作出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综合排序名单。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省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和个人,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三条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申报组织和个人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直管县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省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600分(总分10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6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个人,按申报通知明确的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和个人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八条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由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和个人,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条省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100万元、获奖个人人民币20万元;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使用省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三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进入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二十七条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八条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5年内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获奖组织和个人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0〕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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