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奖管理办法!凤阳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程序、材料及奖励补贴
钱洁 / 2023-04-19 1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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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政府质量奖正在申报中,关于凤阳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程序、材料及奖励补贴的内容,想申报凤阳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朋友可随时咨询小编,小编也整理了凤阳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凤阳县政府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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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 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着;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着;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重视组织文化建设。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质量、设备、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凤阳县政府质量奖申报程序:

(一)申报及推荐(10月24日-11月30日)。申报组织填写《凤阳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后,并将全部申报材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对申报组织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推荐参评的组织,于11月30 日前将全部申报材料报送到凤阳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二楼质量股,下同),其中证实性材料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实。上报截止期后,将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或修改材料。

(二)资格审查(12月1日-12月10日)。凤阳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相关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料评审,提出初步意见,研究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再组织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形成评审报告并进行综合排序。

(四)审定、公示。召开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并提出获奖组织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示一周时间。公示期满后,根据社会公示意见,确定第六届政府质量奖拟获奖组织名单,上报县政府审批。

(五)批准、通告。经县政府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通报,对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凤阳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

申报组织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各申报组织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凤阳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见附件)。

(二)组织概述。内容要求详见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字数不超过3000字。

(三)自我评价报告。对照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要求,从采用的具体方法、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效果等方面入手,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字数在3000字以上。

(四)证实性材料。提供与申报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包括组织的经营资格证书,近三年实缴税收证明、销售统计证明、环保证明、安全证明、质量证明、财务报表、获得荣誉证书、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的证明文件(绩效案例)等。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清晰、整洁;所有提交材料按 A4幅面装订成册。申报组织应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文本一份。  

凤阳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①章 总 则

第①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 表彰在质量管理、社会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管理质量水平,增强我县经济社会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凤阳县政府质量奖”是凤阳县人民政府设立的Z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县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领域内处于ling先地位、取得显着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以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组织负担为原则,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表彰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凤阳县质量建设。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凤阳县范围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和提供服务的所有社会组织。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总数不超过 4 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

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已通过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着;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加快绿色、 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着;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县 内同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重视组织文化建设。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质量、设备、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质量 问题;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三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八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 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 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 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 1000 分。

第九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为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1712—2012《政府质量奖评审指南》。

第十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实 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政府质量奖入围组织的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综合评分不得低于 600 分。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前,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布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凤阳县政府质量奖

申报表》,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四条 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组对资格审核合格的组织进行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 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五条 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 会公示拟奖名单,并组织对举报投诉情况的核实。

第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提交县政府会议审定批准后,由凤阳县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并授予奖牌、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县政府给予每个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 20 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须在奖励经费中至少提取 30,用于在组织中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第十九条 政府质量奖每届评审经费由县政府根据实际发 生费用划拨,用于组织专家开展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政府质 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应从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

验。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法人代表可以优先参与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的推荐。

第二十四条 电视台等部门负责做好对获奖组织在报纸、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上的宣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获奖组织监督评审及跟踪检查。凤阳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四年,到期后可重新提出申请。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或者在有效期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政府质量奖”荣誉,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条 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凤阳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凤政〔2012〕2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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