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流程材料及奖补一览
钱洁 / 2023-04-19 1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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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①章 总则

第①条  为了规范黄山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黄山区总体质量水平,推进质量强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在区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Z高荣誉,包括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每届获奖名额不超过2个。增设区政府质量奖个人奖和组织提名奖,每届获奖名额各不超过2个。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鼓励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黄山市、安徽省及中国质量奖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区内外ling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等各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七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第①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第八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获奖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九条  黄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

(二)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及个人奖候选名单。

第十条 黄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负责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依托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对评审过程和专家评审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

(四)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区政府质量奖、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及个人奖候选名单;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材料审查,形成材料审查书面报告,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

(二)制定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评审结果,提出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综合排序名单和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和个人,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以及《政府质量奖评审指南》(DB34/T1712)的Z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1000分。

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参照省政府质量奖个人评选标准进行。

第十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发布公告、组织培训、自评申报、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候选提名、媒体公示、审定批准。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发布公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组织培训。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邀请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对相关组织和个人开展集中培训。

第十七条  自评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黄山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经辖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直相关部门对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区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区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材料评审。通过资格审核的组织和个人,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结合评奖名额,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及得分。现场评审得分为组织和个人Z终得分。

第二十一条 候选提名。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按得分综合排序,提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个人奖和提名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区质量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确定区政府质量奖、个人奖和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

第二十二条  媒体公示。由区政府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区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政府质量奖、个人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候选名单,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审定批准。公示通过的拟获奖组织和个人,报区政府审定批准。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区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区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给予每家2万元的奖励。获得区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人员,由区政府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1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七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黄山市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三十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5年内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区质量发展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17〕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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