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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梳理了淮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淮南市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流程、奖励补贴的内容, 田家庵、大通区、谢家集、八公山、潘集区、凤台县、寿县企业想申报淮南市大数据企业项目有不明白的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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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补贴:
1、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一)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安排省级资金2000万元、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8000万元,成立不低于1亿元资金规模的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重点支持基地内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小微、双创型等企业的资金需求。
(二)重大项目补助专项资金。安排省级资金7000万元,对基地内重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采取借转补、投资补助、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其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对产业发展起引领和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促进龙头企业上规模,增强其核心竞争力;安排6000万元用于支持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重大项目建设,促进大数据产业链关联企业向大数据企业转型。
(三)产业研发平台扶持资金。安排省级资金1000万元,鼓励我市大数据企业与国内大数据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设立产业研究机构,开展大数据产业链关键技术和示范应用领域研究,推进技术创新,组建淮南市大数据产业联盟,促进企业优势互补,提高产业竞争力。
(四)创新团队及人才建设资金。安排市配套资金1000万元,对基地内大数据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大数据行业应用平台研发、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创新团队进行奖励和补助,促进创新团队及领军人才科研成果转化,实现产业提升。
(五)产业发展研究资金。安排市配套资金1000万元,举办中国(淮南)大数据创新创业大赛和中国(淮南)大数据高峰论坛,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开展大数据产业实施指导咨询工作,强化宣传,提升我市大数据产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话语权。
(六)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安排市配套资金8000万元,用于基地内的路网、孵化器、专家公寓、标准化厂房和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园区承载能力,优化大数据产业配套服务水平,促进基地快速发展。
淮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①章 总 则
第①条 为培育和扶持大数据企业发展, 推动大数据等 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应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 《安徽省“十三五”软 件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淮南市“十三五”信息化发 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数据企业是指在淮南市注册, 自 身掌握并运用大量数据, 或提供大数据相关产品和服务, 或 应用大数据技术指导生产经营的企业。根据类型不同, 分为 服务类企业、 生产类企业、资源类企业、 衍生类企业。
第三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对淮南市大数据 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等, 是淮南市大数据企 业认定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认定大数据企业, 其主 要职责为:
(一) 负责我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的有关标准和政策的制 定和执行;
(二) 承担我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的组织和领导工作,负 责我市大数据企业认定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三) 负责大数据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 公布认定的大 数据企业名单;
(四) 处理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对 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整改;
(五) 强化淮南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析能力, 建立我市 大数据企业名单,为大数据企业在获得政府奖补的过程中提 供相关服务;
(六) 对大数据企业违反本办法, 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 认定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取消认定或采取相关整 改措施;
(七) 其他保证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 责。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企业在淮南市注册、纳税,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依法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申报大数据企业应属于以下四种类型之一,并 满足相关条件。
(一) 服务类企业:主营业务为提供与大数据有关的信 息技术服务。包括采集、存储、计算、分析、应用、咨询管 理以及标准研制、大数据整体解决方案等服务。
(二) 生产类企业:从事与大数据产业有关的软、硬件 产品的生产、开发和销售。包括信息系统、算法模型、大数 据平台等软件产品,和数据存储、传输、采集等硬件设备以 及相关的智能化产品。
(三) 资源类企业: 自身掌握大量数据,并进行处理产 生价值,同时运用在企业内外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
(四) 衍生类企业: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通过项目建 设或购买服务, 推动互联网、 云计算、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融合发展, 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 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按照申报、审核、公示、认定 的程序进行。
(一) 申报。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 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表;
2.大数据企业申请报告 (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提 供大数据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研发 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企业发展前景和规划以及企业在行 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 ;
3.企业从事大数据有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包括专项审计
报告、知识产权证明、采购合同发票、相关资质证书、项目 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属于第五条四种类型 的材料) ;
4.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 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 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 申报表 (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 料);
6. 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声明;
7. 其他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8.涉密企业, 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 确保涉密信息 安全。
(二) 初审。各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 的材料进行初审, 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 业申报材料提交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复审;
(三) 复审。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专家库中进行随机抽 取,组成专家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 并提出评审意 见;
(四)认定和公示。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专家组意见, 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初步认定名单,并在市数据 资源管理局门户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 按程 序发文认定, 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门户网上公布Z终认定结 果。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八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大数据企业, 纳入淮南市大数 据企业名录, 进行分类管理、动态跟踪, 并作为淮南市大数 据产业有关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 其有效期为 2 年,失 效后可提出复审认定。大数据企业应在期满前 3 个月内提出 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 其大数据企业 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 出现以下情形,由淮 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
(一) 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不再属于第五条四种类 型的企业;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 有偷漏税、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被列入失信“黑 名单”;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六章 其 他
本办法由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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