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评选!安徽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申报条件、流程及奖励办法!
钱洁 / 2023-04-24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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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指的是评选表彰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团”“十佳名剧”“十大名角”“十佳团长”。关于安徽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评选申报条件、流程及奖励办法,小编已经为合肥市 、黄山市 、芜湖市、马鞍山、安庆市、淮南市、阜阳市、淮北市、铜陵市、亳州市、宣城市、蚌埠市、六安市 、滁州市 、池州市、宿州市民营艺术院团梳理了,想申报安徽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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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①章  总  则

第①条  为打造我省民营艺术院团品牌标杆,推动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营艺术院团繁荣城乡文化市场、活跃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生力军作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等六部委《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文化和旅游强省、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评选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评选表彰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团”“十佳名剧”“十大名角”“十佳团长”。

第三条  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评选原则上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团”评选条件:

1.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在繁荣基层文艺舞台、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方面成绩突出。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设立D的基层组织的院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申报院团应为全省民营艺术“百佳院团”,院团管理规范,制度规章健全,市场信誉良好,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能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原则上院团演职人员应不少于20人。

3.近3年内至少有1部新创剧目(不含复排剧目)参加过省级以上创作或展演项目,主要演职员应为本院团人员。

4.市场拓展能力较强,年演出场次原则上不少于200场,年演出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院团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群众满意度较高。

5.近3年院团无违法违纪,无扰乱演出市场秩序,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无不良社会征信问题。

第五条  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十佳名剧”评选条件:

1.作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鼓励申报现实题材的剧(节)目。

2.剧目类型包括戏剧、曲艺、歌舞、杂技等,大型剧目演出时长90分钟左右,小型剧(节)目演出时长20分钟左右,演出场次不低于30场。  

3.申报的剧(节)目版权无争议,近3年内参加过省级以上剧(节)目展演。

4.申报剧(节)目的主要演职员应为本院团人员,在本院团时间原则上不低于2年。

5.申报的剧(节)目需经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意识形态审核合格后,统一推荐。

第六条  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角”评选条件:

1.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具有良好的艺德艺风,传播和弘扬积极向上的道德风尚,社会形象良好。

2.具有较高的表演水平和丰富的表演经验,有代表性剧(节)目,主演剧目参加过省级以上展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受聘或任职于所在院团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2年,参加所在院团的年演出场次原则上不低于100场。

第七条  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十佳团长”评选条件:

1.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积极弘扬向上的道德风尚。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社会形象良好。

2.所在院团应为全省民营艺术“百佳院团”,院团管理规范,制度规章健全,市场信誉良好,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在行业中发挥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3.积极开拓演出市场,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年演出场次原则上不低于200场,或每年运作推广演唱会等演出经纪项目不少于8个。年演出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4.担任院团团长年限不低于3年,能够积极探索民营艺术院团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中国共产DD员或设立院团D的基层组织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5.近3年所在院团无违法违纪,无扰乱演出市场秩序,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申报人无不良征信记录。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评选通知,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当地民营艺术院团、剧(节)目和个人申报。

第九条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善性进行审核,择优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书面推荐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可按要求推荐评选项目对象,其中,申报个人评选项目的不得重复推荐。

第十条  申报材料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参评资格,并向院团所在地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报。

第四章  评审及公示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组织开展评审工作,驻厅纪检监察组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根据评审组意见,形成建议入选名单,报厅D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公布入选名单。如公示期间有异议且核查属实,则从备选名单中依次递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十三条  公示期内受理书面形式的反映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对线索不清的匿名电话和匿名信函,不予受理。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入选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的院团、剧(节)目和个人授予证书标牌,并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入选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的院团、剧(节)目和个人在项目招标、展演展示、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第十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入选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的院团、剧(节)目和个人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评选结果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可撤销院团、剧(节)目和个人相关荣誉:

1.违反D的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意识形态安全的;

2.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3.扰乱演出市场秩序,存在恶意举报等行为的;

4.在申报评选过程中造假、谎报、瞒报申报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推荐、评审资格的;

5.其它应当撤销荣誉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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