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奖励补贴、申报条件、材料及流程
钱洁 / 2023-05-10 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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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奖励补贴:

(一)纳入淮北市大数据企业库,作为淮北市大数据有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市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本地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服务和运营,推荐在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省级以上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支持县(区)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进一步提升本地大数据企业竞争力;

(七)支持大数据企业与本地高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等培养模式,加强大数据技能人才培养;

(八)支持大数据企业申请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二、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①章  总则

第①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规范大数据企 业认定管理工作,培育和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 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 制的意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 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数据企业,是指在淮北市内依法设立, 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以下统称大数据企业。

第三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突出企业主体、鼓励 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 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 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请市政府制定、修订大数据企 业认定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指导、监督县( 区 )、 开发区开展大数据企业推荐工作;

(三) 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结果,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四 ) 开展省级大数据企业认定的初审工作,择优上报参加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

(五 ) 对已认定大数据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受理、核实并 处理有关投诉、申诉、举报;

(六 ) 对大数据企业违反本办法,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违反 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认定的,决定取消认定或采取相关整改措施;

(七) 其他保障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 ) 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 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大数据技术开发和服务的企业。

(二) 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 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 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 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 ) 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 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四 ) 自身掌握大量数据并进行处理产生价值,同时运用在 企业内外部生产经营管理的资源类企业;

(五 ) 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通过项目建设和购买服务,推 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

经营融合发展,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衍生类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淮北,且申请认定时 须注册成立一年(含) 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 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 术支撑;

(三 ) 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 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 )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未违反数据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

(五)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 100 万元;

(六)企业主营业务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 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 30%。

本条第①款列举的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淮北市数据资源管 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 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 申报要求向所在县 ( 区 )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 交下列材料 ( 涉密企业须将申报表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

全);

1.《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 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

2. 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 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 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 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 收入占比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

5.企业信用材料: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 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 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淮北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6.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

(二) 县(区)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各县 ( 区 )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

审,重点查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并指导企业 完善申报材料。对于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出具审核 不通过意见;对于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 料提交至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复审。

(三) 专家评审

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 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对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给予推荐, 对于评审未通过的出具评审不通过意见。

(四) 审查认定

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 合审查认定,提出初步认定名单并在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门户 网上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 无问题的,按程序发文认定,并向企业颁发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证 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对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 ) 纳入淮北市大数据企业库,作为淮北市大数据有关政 策重点扶持对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 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 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 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 入股等;

(三 )遴选推荐列入全市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 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本地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 化项目建设、服务和运营,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 ) 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

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 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 项目;

(六 ) 鼓励支持县 ( 区 ) 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 企业进行扶持,进一步提升本地大数据企业竞争力;

(七 )支持大数据企业与本地高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工学一体等培养模式,加强大数据技能人才培养;

(八) 支持大数据企业申请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省、市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由市财政和企业 所在地财政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 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已认定大数据企业有效期为 3 年。大数据企业应在 有效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 审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大数据企业 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淮北市数 据资源管理局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第十条  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大数据企业认定工 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申报或 者经营出现有以下情形,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并给予公 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大数据企业认定。

(一) 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 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 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 ) 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 息等失信行为的;

(五) 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

(六) 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 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 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向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书面报备以便核查。 经核查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不 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十二条  已认定大数据企业应配合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 局开展以下工作:

(一)设立企业首席数据官,由企业负责人或数据业务负责 人担任,负责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放共享、数据要素价值提升、 数据产业生态培育及相关协调联络等工作,在大数据企业有效期 内企业首席数据官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向淮北市数据资源资源管理局进行报备;

(二)每年开展备案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淮北市数 据资源管理局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三 )积极参与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或相关行业协会、组 织开展的行业交流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县 ( 区 )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数据企业 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 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 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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