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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商标撤三申请解析如下,有需要注册商标的朋友或者有其他问题的,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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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撤三”?
“撤三”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简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什么是“撤回撤三”?
“撤回撤三”是指原撤三申请人对撤三申请提出取消申请。例如:由于申请人后续商标布局的变化等因素,或与被撤销方达成协议等等,而需要撤回撤三申请的,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递交该申请。
三、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提出撤回撤三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撤回撤三申请时,商标注册部门对该案的相关审查程序尚未终结。
关于“撤回撤三”的提交撤回时间点对撤回成功率有所不同,具体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申请人刚递交撤三申请到提供证据之前
自撤三申请人递交撤销申请、商标局受理其申请起,至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
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这中间往往会有几个月(预估2-3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在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发出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之前,撤三申请人无疑可向商标局撤回其撤三申请,撤回撤三在成功机率相对比较稳妥的。
2商标注册人收到提供证据通知后递交的撤回申请
小编曾网上浏览相关文章讨论到:自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起,至商标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这中间有2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期间,撤三申请人能否被允许撤回撤三申请,相对模糊。
四、温馨提示
申请人办理撤回撤三申请时委托的代理机构与原撤三申请代理机构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交变更代理机构的书面文件。
审查过程中发生名义、地址或代理变更的:
(1)撤销申请人在其主管部门登记名义或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变更后的名义提供申请补充材料进行说明,并提交变更的相关证明。
(2)申请人请求更换撤销申请代理机构,需要提供申请补充材料,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供经申请人盖章、签字的新商标代理委托书,注明相应委托事项,新的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在补充材料中应盖章、签字确认。
五、结合以上内容来说
商标注册部门针对撤三申请已作出审查决定的,该撤回撤三申请不予受理。
撤回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依法不予受理,该撤三申请继续审查。
撤回申请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准予撤回。该撤三申请结案,审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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