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奖励补贴、武汉申报条件
钱洁 / 2024-05-09 16: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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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奖励补贴、申报条件,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汉南区、武汉经开区、东湖高新区企业申报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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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奖励补贴: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品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200万元以上的扩(改)建项目,按其总投资比例给予相应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市级龙头企业给予借款利息贴息补助。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和监测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等涉农企业。

(二)主营业务占比

企业主营农产品年销售收入(交易额)或涉农主营业务年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生产型企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2.加工型企业: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3.流通(含电商)型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总资产4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农产品流通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农产品电商类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型企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70%;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包括直接带动和间接带动)。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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