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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 新颖化发展道路,促进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 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 化,培育一批在细分行业内技术实力强、产品质量好、服务水平 优、市场份额高、品牌影响大、发展前景广的中小企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 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 要能够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 益好的中小企业,是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基础力量和中坚力量。
第三条 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应在榆林市正 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专注核心业务,生产、管理、服务精细, 特色突出,创新能力强,长期深耕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型、小 型企业。企业须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 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两年 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坚持完整、 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 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榆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 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检查,负责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工作。各县市区市工 贸(经发)局负责组织辖区企业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 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不得开展与评价、认定、授牌等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且无限制条件情形的均可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连续正常生产经营2年以上、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 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四)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
(五)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环境场所;
(六)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七)企业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文件材料;
(八)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如5S 管理、卓越绩效管理、ERP、CRM、SCM 等;
(九)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
(十)限制条件
1.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3.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环保不达标、 偷漏税、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和其他违法违规且未修复或未整改完成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要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及《汇总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彩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须体现申报条件的二、三、四条款);
(四)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材料;
(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科技人员的任职文件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六)与符合申报条件相对应的其它证明材料(如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有效的产品注册商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七)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内容反映企业概况、企业业绩和荣誉、企业在专精特新发展方向上的主要做法;
(八)企业近期信用中国报告;
(九)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四章 认定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 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 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目标是支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第九条 市工信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 市工信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资料组织第三方机构 进行复审,并在局网站公示复审结果。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发布通知,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颁发牌匾。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每次到期后由企业提出复核申请,经各县市区工贸(经发)局审核后报市工信局复核,复核通过的企业认定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 月30日前向所辖区工贸(经发)局报告上年度生产经营状况, 逾期未报送且经所辖区工贸(经发)局多次督促未果的,市工信局将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 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 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县两级工信部门开展调研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 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所辖区工贸(经 发)局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榆林市工信局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榆 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榆政工信发〔2021〕6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2021年12月31日前已被市工信局认定的“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继续有效。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办法所对应的认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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