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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个体工商户发展升级培育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支持,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个转企”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2024〕3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公平选定奖补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第二章 奖励补贴条件
第三条受“个转企”奖补资金的转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个转企”奖补资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2年1月1日,原则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被列入转型对象培育库,且转型升级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2.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严格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变更登记,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2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3.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同一类型仅奖补一家转型企业;
4.转型企业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转型企业在申请奖补资金所在区域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并向当地税务部门按期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6.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转型企业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未有虚假登记记录;
7.转型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奖补资金申请。
(二)“个转企”奖补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发放。
1.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退出转型企业的;
2.转型后企业被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的,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情况的;
3.转型后企业已注销或被吊销、除名、责令关闭、撤销登记的。
第三章 奖励补贴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方式: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对转型企业进行奖励补贴。
第五条标准和范围:
(一)代理记账服务补贴。根据转型企业申请,对不具备财务核算能力、确需聘请代理记账机构记账的,可委托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批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三年代理记账服务,补贴标准不超过3600元/年.户。转型企业申请代理记账服务补贴时需提供与该代理记账机构签订的有效《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
(二)租金补贴。对确需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的转型企业,按照所在区县、开发区平均租金的20%给予三年租金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90元/平方米·月,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转型企业申请租金补贴时需提供与出租方签订的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并以区县、开发区“个转企”工作部门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三)一次性奖励补贴。对转型后稳定经营三年以上、年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速 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补。转型企业申请一次性奖励补贴时需税务部门对转型企业提供的年营业收入进行确认。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个转企”奖补资金兑现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认定时间以市市场监管局每年下发的申报通知文件为准。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年度“个转企”奖补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内容。
(二)申报转型企业向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负责“个转企”工作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西安市“个转企”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及社保缴纳证明(企业自行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打印);
3.企业承诺书;
4.住所证明(提交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等);
5.相关财务资料及凭证;
6.其他材料(各区县、开发区自行确定)。
(三)资格审查: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负责“个转企”工作部门牵头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对转型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四)公示公开:审查结果应在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取消奖补资格。审查结束后将相关资料以正式文件报市市场监管局。
(五)汇总审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报送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将资金奖补计划汇总报市财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预算。
(六)资金兑现: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个转企”奖补资金预算。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个转企”工作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衔接,收到“个转企”奖补资金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转型企业兑现奖补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转型企业要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对申报企业虚报材料,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个转企”奖补资金的,要追回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各级“个转企”工作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各级审计及其他监督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本细则由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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