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电商项目库人才库产品库培育认定标准、条件、程序、奖励支持
钱洁 / 2024-08-16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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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电商项目库人才库产品库培育认定条件、程序、奖励支持的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安徽企业可随时咨询:

安徽省农村电商项目库人才库产品库培育认定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皖商办建函〔2024〕101号)文件精神,加快培育省级农村电商项目库、人才库、产品库,助力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扩大我省农村电商网销规模,提升网络知名度和影响力,持续深化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制定培育认定标准。

第二条 省级农村电商项目库是指,由农村电商“领跑县”、县域电商直播中心、农村电商供应链服务企业和“安徽土特产”品牌等组成的项目集合;省级农村电商人才库是指,由各地农村电商带头人组成,为全省农村电商服务的人才集合;省级优势网销产品库是指,汇集省级优势地产网销产品的集合。

第三条 农村电商“领跑县”是指,具备乡村产业特色的县(市、区)在产业发展、企业培育、品牌孵化、物流体系建设、人才招引、带动当地农村群众创业增收等方面创新经验做法,电商发展成效在全省领先。

第四条  县域电商直播中心是指,在具备乡村产业特色的县(市、区)中有明确运营服务机构、完善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等功能,电商直播产业相对集聚,具有直播间、培训孵化室、选品中心等明确功能的集中区域。

第五条 农村电商供应链服务企业是指,在具备乡村产业特色的县(市、区)中登记注册,应用现代管理和技术手段,对网销产品物流、信息进行整合和优化,可为电商平台、电商从业者、电商企业、电商主播、MCN机构等提供网络销售商品的选品供货、一件代发等售前售后服务的法人主体。

第六条  “安徽土特产”品牌是指,在具备乡村产业特色的县(市、区)中的某个特定地区生产、具有独特品质、风格或技艺并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及网销规模的农林特产、矿物产品、纺织品、工艺品等产品品牌。

第七条 农村电商带头人是指,在具备乡村产业特色的县(市、区)从事电商工作的经营主体负责人、专家学者、返乡农民工、青年学生、退役军人等各类群体,具有农村电商、数字新媒体和产业数字化等相关的知识、技能,并为当地农村电商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专业人才。

第二章  培育条件

第八条 农村电商“领跑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具备乡村产业特色的县(市、区),农村产品网销额年均增速超10%以上。

(二)注重以电商为主的产业发展,优势乡村产业网销额达亿元以上;注重县域直播电商发展,培育县域电商直播中心至少1家以上。

(三)注重农村电商供应链服务企业、“安徽土特产”品牌和农村电商带头人等孵化和培育,培育数在所在地市前列。

(四)注重物流体系建设,整合县域内3家以上快递公司、县级物流共配率达30%以上,实现地域、资源等的有效整合,快递物流配送效率有效提升。

(五)农村电商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和做法。

(六)已出台本级电商直播发展规划、促进扶持政策等。

(七)其他方面。

第九条  县域电商直播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具备乡村产业特色的县(市、区),将电商直播作为主要经营业态,运营机制完善,拥有明确的经营和管理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

(二)与直播电商平台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共同打造当地直播特色产业带或集聚区。

(三)直播间数量不低于6间且配备完善的直播设备,签约或入驻主播数量原则上不低于20人,活跃主播(或账号)5人(个)以上。具备常态化直播带货场次或时长,直播带货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或示范效应。

(四)配套服务体系完善,可为入驻的电商直播企业(主播)提供直播场地、网货对接、运营孵化、人才培训、推广宣传等配套服务。其中,培训和选品中心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第十条 农村电商供应链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具备乡村产业特色的县(市、区)依法登记注册。

(二)服务供货企业或分销渠道合计不少于10家,撮合本省农村产品年均网销额不低于2000万元。

(三)为电商平台、电商从业者、电商企业、电商主播、MCN机构等提供网络销售商品的选品供货、一件代发等售前售后服务。

(四)建立完善的商品质量管控办法,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2年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安徽土特产”品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具备乡村产业特色的县(市、区)生产或经营的农村产品。

(二)品牌注册持有人与申报主体一致。

(三)电商企业单一品牌年网络销售不低于500万元。

(四)建立完善的商品质量标准体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2年未出现严重质量安全事件。

第十二条 农村电商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务农村电商1年以上工作的经营主体负责人、返乡农民工、青年学生、退役军人、专家学者等各类群体。

(二)具有农村电商、数字新媒体和产业数字化等相关的知识、技能,在产品挖掘、包装设计、选品分销、直播带货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三)在孵化培育、联农带农、促销带销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在推动乡村振兴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优势网销产品库入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具备乡村特色产业的县(市、区)生产的农村产品。

(二)产品生产规模大,企业供应充足。标注产品规格等要素,产品库存及日发货达5000件以上。季节性商品,要明确上市下市时间。

(三)产品品质稳定,企业品控能力强。食品等类别需标注配料表和保质期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电商“领跑县”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流程如下:

(一)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愿申报。

(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择优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评审,确定省级农村电商“领跑县”,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农村电商“领跑县”。

第十五条 县域电商直播中心、农村电商供应链服务企业和“安徽土特产”品牌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流程如下:

(一)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申报,第三方机构审核材料,并将申报材料报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要求的县域电商直播中心、农村电商供应链服务企业、“安徽土特产”品牌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人才库、产品库认定流程如下:

(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入库申报,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统一报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县(市、区)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将人才库、产品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2024年认定的项目库、人才库、产品库以2023年度数据为准,后续年度依次类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24年6月15日前将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域直播电商中心,因重大变动无法履行服务职能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  安徽农村电商项目库、人才库、产品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电商项目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其资格: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与认定标准差距较大且短期难以达标的;

(二)发生偷税漏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撤销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市、县(市、区)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村电商项目、人才和产品等,在政策和措施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日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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