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25年质量标杆典型经验申报流程、时间及征集标准、申报条件
钱洁 / 2025-05-06 1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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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25年质量标杆典型经验申报流程、时间及征集标准、申报条件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安徽各地企业可随时咨询:

安徽省2025年质量标杆典型经验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质量标杆典型经验是组织实施多年的成熟实践,能够体现顾客导向和市场需求,系统介绍运用相关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的思路做法、推进要点、特色亮点和实践成效。请各市对照《关于开展2025年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征集与交流活动的通知》4个重点领域,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5月16日前将推荐函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我厅(科技处)。

二、我厅择优出具推荐意见,申报单位根据推荐意见,于6月6日前登录登录“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活动推进平台”,进入“活动报名”专栏,按要求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

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升各类组织质量管理水平,推动培育和建设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世界一流企业,中国质量协会组织开展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征集与交流活动。为规范、有序开展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征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标杆典型经验是组织在运用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示范效应、可借鉴、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第三条  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征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集中评审、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中国质量协会设立质量标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征集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五条  办公室依据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发布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征集重点领域、方向以及相关活动安排。

第二章  征集标准

第六条  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征集依据以下标准:

(一)科学性和创新性

所运用的相关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符合科学规律,符合质量管理基本规律。

能够结合组织实际运用相关质量管理方法(技术),模式新颖或具有开创性;或是组织结合实际形成的、独创且有效的质量管理方法(技术),对质量管理模式产生重大变革。

(二)系统性和示范性

能够对组织质量管理多年实践进行深入总结,系统展示对相关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的应用情况,内容完整、逻辑清晰、重点突出。

通过运用相关质量管理方法(技术)有效解决组织质量管理瓶颈问题或行业共性质量问题,特色和亮点鲜明,在行业内外具有广泛的借鉴价值。

(三)显效性和发展性

通过运用相关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组织质量和效益得到明显提升,并有与竞争对手和标杆组织的对比数据,说明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或自身具有显著进步。

能够结合新发展要求不断对运用相关质量管理方法(技术)形成的典型经验进行迭代升级,持续巩固实施成效,助力组织未来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征集面向制造、建筑、服务领域的各类组织。

第八条  质量标杆典型经验申报组织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与经营。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近三年在诚信、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四)所提炼的主要质量管理方法(技术)已在本组织成熟应用,对质量和效益提升有明显促进作用,在行业内表现突出。

(五)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愿意积极参与相关分享交流活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中国质量协会组织建立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征集专家库,由质量管理以及相关领域和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具有广泛的专业和行业覆盖,以确保征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办公室根据申报的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应领域和行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实施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质量标杆典型经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具有质量管理领域全面综合业务能力的专家担任。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组,实施分组评审工作。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征集程序

第十四条  自愿申报。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征集标准和要求准备材料后提出申报。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办公室对相关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确认申报组织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分组进行资料评审,撰写评语并打分,经评审委员会合议后确定推荐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名单。

第十七条  答辩评审与现场考察。评审委员会对入围典型经验分组进行答辩评审,撰写评语并打分;必要时,对有疑问的组织赴现场进行考察评估。经评审委员会合议后形成质量标杆典型经验推荐名单。

第十八条  公示。办公室将质量标杆典型经验推荐名单在中国质量协会网站、质量标杆微信公众号等相关渠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典型经验进行调查核实并报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质量标杆典型经验,经中国质量协会批准后,在中国质量协会网站、质量标杆微信公众号等相关渠道正式公布名单。

第六章  典型经验的管理

第二十条  质量标杆典型经验所在组织有义务参加中国质量协会举办的经验交流活动,分享、交流本组织的典型经验,带动广大组织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对质量标杆典型经验所在组织实行动态管理,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获得质量标杆典型经验的,或三年内诚信、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从典型经验名单移除并发布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质量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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