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选变更增加!达州开江县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建设主体申报条件补助和程序时间
江露 / 2025-05-28 1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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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变更增加2023年达州开江县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建设主体申报条件补助和程序时间等内容,请大家参考如下,因开江县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中部分实施主体,因其它原因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求,已申请自愿放弃部分项目实施内容,为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全面完成项目建设,拟遴选变更新增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对单个收储处理中心新建厂房和新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施设备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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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实施内容方向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3〕376号)要求,结合《2023年开江县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方案》,开江县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以推动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利用为主攻方向,在全县布局建设秸秆收储中心、点,不断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拓宽秸秆综合利用渠道。对实施主体配套建设的厂房(库棚)、秸秆综合利用设施机械设备和秸秆离田收集综合利用量等按标准进行奖补。

二、项目申报主体要求

项目承担主体及支持对象为:开江县境内的涉农企业、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已参与本项目享受过奖补的主体除外,不再补助),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正常经营;

(二)拥有与其建设内容相匹配的专业技术、农业机械和设备,具备承担实施本项目建设的能力;

(三)优先利用开江县辖区内的秸秆;

(四)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价格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五)能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按要求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电子监测数据或其他佐证材料;

(六)建设主体面向本县范围外开展的服务不享受补助;

(七)秸秆收储处理中心建成后利用农作物秸秆3000吨/年以上,收储点建成后农作物秸秆离田利用500吨/年以上。

三、项目建设补助方式、补助措施

(一)补助方式

本次新增实施主体补助资金来源于2023年开江县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属于补助项目,由建设主体自主实施,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补助离田利用数量、补助设备购置、补助厂房(库棚)设施建设。

(二)补助措施

1.设备设施补贴

秸秆收储处理中心和秸秆收储点按要求新建的厂房(库棚)、堆码场等设施建设,按照不超过建设成本的30%进行补贴,申请补贴须提供收储库棚或加工利用厂房等固定设施建设成本的第三方审核(审计)报告;对其新购置的秸秆专用机具专用设备按不超过购置费用的30%进行补助(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不叠加补贴),申请补贴须提供秸秆专用机具专用设备第三方资产评估材料。但对单个收储处理中心新建厂房和新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施设备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单个收储点新建库棚和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施设备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且单个企业在厂房建设和秸秆综合利用设备购置中所获补助(万元),不超过年秸秆综合利用量(吨)(设计利用量)的500倍。

2.离田收集利用补贴

对收储主体收集离田收集利用的秸秆(饲料化、燃料化、肥料化等利用),根据销售协议、秸秆收集及销售台账、过磅单和过磅数据图片、收付款转账凭证和秸秆收集现场作业图片等佐证资料确认收集利用量,单个主体项目周期内累计收集利用本区域秸秆量达到500(含)—1000吨的,按96元/吨对收集的秸秆进行财政资金补贴;1000吨(含)以上的,按120元/吨对收集的秸秆进行财政资金补贴;低于500吨的,不予补贴。

四、项目建设期限

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建设周期为5个月(2025年5月-2025年10月)。2025年10月20日前完成建设内容;10月底前乡镇(街道)完成初验;11月2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复核验收;12月底前申请市级竣工验收。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于验收结束后补贴资金兑付到位

五、项目申报要求及程序

(一)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6月5日17:00

(二)拟建设主体自愿申报,填写《开江县秸秆综合利用补贴项目实施申请表》(附件1),并附企业基本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

(三)乡镇(街道)对拟建设主体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至县农业农村局农村能源建设办公室(联系人:张静;联系电话:0818-5557127)。

(四)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报局党委会研究,择优选择确定作为项目新增建设主体,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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